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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

【信息时间:2015-06-0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
潭政综〔2015〕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现就目前我市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二、城区范围内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下、乡镇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其余工程必须采用公开投标方式。

三、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的投资管理,确保各项建设资金的合理、节约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预决算审计制度。

(一)审计项目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均应进行预算审计,工程竣工决算无论大小均应做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二)审计方式:按规定纳入工程审计范围的各类工程预决算审计由建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或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三)工作要求

1.建设单位应向审计机构报送的工程预、决算文件资料: 

1)预算文件资料:包括投资计划工程概算文件和调概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表、工料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等。

2)决算文件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编报竣工决算,并及时向审计中心报送工程决算文件资料,包括:施工单位资质、竣工图、决算书、建设有关合同,开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文书,竣工验收证书,隐蔽工程签证,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签证等。

2.审计机构自收到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算文件资料之日起,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工程项目投资较大适当延长。因送审文件资料不齐全审计天数顺延。

3.工程审计单位受理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的初审意见,通知送审机构的同时,应抄报市财政局。送审单位如有异议,由审计单位会同市财政局有关科室复审,按复审后的审结意见,作为资金拨付、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四)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单位的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监察机关也要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反本实施意见的,将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工程审计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公正廉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四、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管工作,加大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认真按照合同履约的施工单位,要依法从严惩处。

建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2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

建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