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自然资告〔2025〕5号
建瓯市自然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经建瓯市人民政府批准(瓯政土〔2024〕128号),建瓯市自然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建瓯市城东工业园C14-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主要规划指标和环境保护要求等详见附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规定时间内均可申请参加竞买。可以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宗地的其它约定事项。
1、挂牌出让起始价(出让底价)含征地补偿费、征地拆迁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省上报批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三通一平”费用、政府收益、耕地占用税,不包括契税和各部门的办证费用;
2、土地出让条件:现状“三通一平”净地出让;
3、出让宗地的竞得人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4、出让宗地的受让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扣除由竞得人竞买(投标)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土地出让价款的30%后,退还其余已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
五、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25年4月11日至2025年5月8日10时00分前,到建瓯市金瓯街27号五楼建瓯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股(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获取挂牌出让文件。
六、申请人可于2025年4月11日至2025年5月8日10时00分前,到建瓯市金瓯街27号五楼建瓯市自然源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股(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8日10时00分(已缴纳预申请保证金的预申请人,于2025年5月8日10时00分前,到建瓯市自然资源局办结预申请保证金转为竞买保证金手续,竞买保证金以预申请保证金转到本公告指定账户时间为准,未缴纳预申请保证金的以竞买保证金资金到达本公告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25年5月8日16时00分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七、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在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进行。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时间:2025年5月1日00时整至2025年5月11日10时整。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在挂牌交易期限截止时点最后1小时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在挂牌交易期限截止时点届满时,网上交易系统自动将挂牌交易的宗地转入网上拍卖程序,并按照网上拍卖规则及程序确定竞得人。
九、联系方式与银行账户
联系地址:建瓯市金瓯街27号五楼建瓯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股
建瓯市中环广场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建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
吴先生 0599-8225133
黄先生 0599-3832215
王女士 0599-3832215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
帐号:1930 1010 0100 1902 50
户名:建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 建瓯市农行营业部
帐 号: 1395 0101 0400 2958 5
户名:建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建行建瓯支行
帐号:3505 0167 7307 0000 0820
户名:建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件:1、建瓯市城东工业园C14-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2、建瓯市环境保护局《便函》(瓯环保函[2018]92号)
建瓯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0日
附件: 建瓯市城东工业园C14-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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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编 号 |
挂牌出让地块名称 |
出让宗地面积(㎡) |
土地用途 |
产业类型 |
投资强度 (万元/公顷)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 |
出让年限 |
挂牌起始价(万元)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加价幅度 (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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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5-挂G3 |
建瓯市城东工业园C14-2号地块 |
2673.69 |
工业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2950 |
1.25≤容积率≤3.0 |
≥40% |
项目用地内部一般不得安排非安全生产必需的绿地,严禁建设脱离工业生产需要的花园式工厂 |
≤7% |
50 |
50 |
10 |
5万元或5万元以上 |
1、其他规划指标按市自然资源局(瓯自然资规[2024]183号)规划意见执行 |
2、环境保护要求按市环境保护局(瓯环保函[2018]92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