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提高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科学、规范、协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使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的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和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平台,依托专用网络,通过远程调度、专家身份认证、专家电子签字和统一CA电子签章、视频语音实时交互和在线监督等,在福建省内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间实现的远程异地评标。
第三条 凡行业监督部门规定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施工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且对技术文件进行量化评审的招标工程;施工监理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且有监理大纲或者总监答辩评审内容的招标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招标工程;
(二)水利工程中:施工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招标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招标工程;
(三)交通工程中:施工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勘察设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工程,其中交通部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的交通工程项目除外。
第四条 除第三条规定外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招标人认为招标项目存在专业性高,技术要求复杂或项目所在地专家资源不足等因素,可以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第五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现场分主场和副场,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开评标或开标现场为主场,所在地以外的评标现场为副场。主、副场仅设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六条 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应当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本设区市以外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副场。副场数量由招标人确定,且不宜超过两个。副场选择方式可通过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随机产生或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七条 重大工程建设招标项目,鼓励各地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需要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可以将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副场。
第八条 允许和鼓励采用在主场开标、副场评标的远程异地评标方式,且该方式只允许设立一个副场。个别设区市所在地专家较少的或个别招标项目主场没有相应专业评标专家的,可采用在主场开标、副场评标的远程异地评标。
第九条 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委,应当由项目所在地和异地评标专家共同组成。异地评标专家是指从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副场所属地的评标专家。主场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最多不超过所有评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采用在主场开标、副场评标的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若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则应当到副场参与评标。
第十条 副场评委远程登录主场评标系统,与主场评委共同进行评标。主场、副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各级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远程异地评标过程的监督管理。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实时在线监督评标过程。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软件系统提供运营商应当配合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做好电子交易平台的软件系统升级改造和对接工作,为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提供电子交易平台的软件系统技术支持,保障系统运行、安全和稳定。
第十三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投入,配置具有独立隔断席位专门的远程异地评标室,按标准配置评标计算机、音频通话、视频监控、视频会议、桌面监控和身份识别认证等设施设备,满足远程异地评标所需软硬件和工作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 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配合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开展,强化见证和记录功能,加强工作配合和服务,制定完善关于远程异地评标的内部管理及保密工作责任等制度,做到环节把关、全程留痕。
第十五条 远程异地评标全程采用音视频在线监督,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台账,做好评标记录,妥善保存评标活动过程中的文字和音视频资料。自评标结束起,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其他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受到投诉的,其音视频资料自投诉处理完毕起保存不少于3年。
第十六条 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设立专门的远程异地评标现场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管理、协调,主场或副场评标现场管理、评标秩序维持,以及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的数据录入、操作、维护和台账登记等工作。
台账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项目信息和席位、评标时长、专家姓名、专家身份证号码、专家费用等内容。
第十七条 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远程异地评标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本地席位的查看和维护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保障已预约的席位,应当通过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及时通知主场。应当对本地网络环境进行自查,保证在评标高峰时段系统运行和数据传输的稳定。
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远程异地评标专职管理人员应当熟练使用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做好相关调度、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 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服务机构负责制定远程异地评标实施方案及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制定和发布远程异地评标数据交换标准,为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数据交换标准内容主要有远程异地评标预约与回复信息、专家身份信息、专家抽取信息、开评标监督音视频信息等。
第十九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明确应急情况解决办法和措施,确保远程异地评标顺利进行。
招标人要接受行业监督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后登记所需评标专家类别、人数、评标时间等,通过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确定副场及席位,并由主场通过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系统抽取确定主、副场专家,并自动推动到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系统通知主、副场的远程异地评标专职管理人员做好评标席位准备工作。
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及时反馈到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并补充抽取、通知。
第二十一条 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地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并将其引导至远程评标席位,评标委员会成员需通过统一专家身份识别联动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公安系统人脸识别进行认证并登录评标系统进行评标。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组长,在评标过程中如遇评委对投标文件存在疑问,由评标委员会组长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讨论。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使用电子签名签署完个人评审表、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等文件,收到评标委员会组长下达评审结束指令后才可离场。
第二十四条 在远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进行讨论时,应当使用评标系统或者视频会议系统。主场与副场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意见不一致时,应当通过评标系统进行投票表决,且评标系统自动对表决过程进行记录。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提议,经评标委员会投票通过后可进行视频或文字方式交流。需要核对原件时,由评标委员会组长组织核对确认,使用视频会议系统沟通后,评标委员会认可确认结果。
第二十五条 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服务机构应当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应急处理条款,明确远程调度、专家身份认证、专家电子签字和统一CA电子签章、视频语音实时交互和在线监督过程故障应急处理流程及双方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平台的软件系统提供运营商应当与投标人签订电子交易软件系统应急处理条款,明确评标过程中电子交易平台的软件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流程及双方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评标工作开始前,因主场或者副场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评标席位或者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开展评标时,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1小时),招标人可以延迟评标时间,待故障解除后开始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1小时),由招标人确定是否进行评标,同时招标人应当配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的软件系统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二十八条 在评标工作开始后,因主场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评标,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的软件系统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副场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1小时),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1小时),通知主场,由主场更换副场并补充抽取专家。同时副场应当做好招投标资料的保密和清理工作。
若副场因评标席位的故障,有空闲评标席位,通知主场更换评标席位后继续评标;若副场无空闲评标席位,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1小时),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1小时),通知主场,由主场更换副场并补充抽取专家。同时副场应当做好招投标资料的保密和清理工作。
第三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第三方恶意攻击系统造成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服务机构、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软件系统提供运营商应当尽可能恢复系统正常运行,不承担故障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过程中产生的专用网络、场所、评标活动过程中的文字和音视频资料存储等费用由招标人承担,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招标人提供收款凭证。
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会同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远程异地评标产生的上述费用进行测算,制定全省统一的费用标准。
第三十二条 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直接通过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向登记的专家银行卡帐户支付,支付所需手续费由招标人承担。
远程异地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按非远程异地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结算。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业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行为的监督,招标人在缴纳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交易综合服务费时,应当出示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凭证。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软件系统提供运营商、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必须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软件系统提供运营商、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服务机构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为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提供配合服务,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顺利开展的,由行业监督部门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 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服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为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保障系统运行稳定等工作的,由省发改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各电子交易平台的软件系统提供运营商未按照本规定为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提供技术支撑和相关配合服务的,由所属交易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业监督部门和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远程异地评标从事危害国家利益及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危害平台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的行为及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省建设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操作规程》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公共资源第三方交易平台按照本办法承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等义务。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