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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昌县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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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昌县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顺政综〔2013〕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顺昌县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8月30日
顺昌县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南政综〔2005〕271号)、《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0〕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仅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够详尽的部分,结合本县实际,依据有关法规和政府的监管职责,作出具体的管理规定;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严格遵从其规定执行。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委制定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规模标准以下的交易活动,按照《顺昌县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详见附件1)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活动的项目,其评标人员由县招投标中心从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电脑终端随机抽取。
第五条 建立招投标管理工作机制。由县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局、经贸局、公安局、工商局、效能办,县政府法制办等15个单位组成顺昌县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作为协调全县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 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县招投标中心,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管职责如下:                               
县监察局。负责全县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县发改局。负责牵头招标投标联席会议,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制定相关的综合性政策;做好《招标投标法》的宣传贯彻与招标投标市场服务工作;依法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依法对规避招标、未履行核准手续或不按照核准内容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等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受理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住建局。依法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制定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的具体评标办法,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实施日常管理与监督;受理县级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泄漏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报县监察局和县招标办备案;负责各类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初审,对全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信用档案。
县交运局。依法对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县级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泄漏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报县监察局和县招标办备案;对全县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县水利局。依法对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县级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泄漏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报县监察局和县招标办备案;对全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县经贸局。依法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电力工程和进口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泄漏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报县监察局和县招标办备案;对全县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电力工程和进口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全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不含林权)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制定拍卖机构中介库入库标准和入库审查;负责对财政性投融资招标项目的资金使用依法进行监督。
县审计局。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情况审计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检查工程价款的结算原则是否与招标公告和合同约定相一致。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实施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进行监督执法。
县药监局、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卫生材料、医疗器械招投标的监督执法。
县招投标中心。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及其他公共资源等各类交易活动提供进场交易登记、招标申请、投标报名等相关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及招标报备资料进行核验;对进场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管,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的监督,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依法处理,建立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和商品价格等信息网,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资料、技术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设立诚信档案,对交易各方当事人、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等忠实履行或违反交易规定行为的,作出客观真实的记录,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与省、市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网络连接服务平台,为交易当事人提供收标、开标、评标、定标、签约等事务服务;承办政府采购有关事宜;办理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性事务。
上述各部门同时负责职责分工内招投标纠纷、投诉的受理和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此外,工商、物价等部门依法依规实施有关监督。
第七条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项管理制度。
招标方案核准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实施办法》(国家计委2001年第9号令)有关规定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手续,并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办理项目建设有关手续时,应当依法审查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不招标或者擅自将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的,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核准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之日起3日内,将核准结果抄送有关监察、监督部门。
招标公告发布制度。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改委或省、市发改委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当在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指定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当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信息网络。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办理项目建设有关手续时,应当依法审查工程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情况,发现未依法在国家或者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招标项目中标人公示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的3日内,将中标结果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从发布公示信息的次日起算。公示期内,若无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者投诉不予受理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若有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受理的,受理单位应当通知招标人暂缓确定中标人,并及时调查处理,经调查后无法证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制度。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招标办、县监察局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①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②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③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⑤评标报告;⑥中标结果。
招标投标统计制度。统计范围包括项目审批部门招标事项的核准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情况、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业务情况和县招投标中心开标情况。统计对象包括所有列入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统计单位包括县直各有关部门、县招投标中心和各招标代理机构。县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县招标投标情况统计工作。各统计单位要按照县监察局和县招标办的要求,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将统计报表报县监察局和县招标办,由县招标投标办综合汇总。
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制度。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监督服务网络,记载并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违法行为处理结果记录,但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
第八条 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交运局、国资办、审计局、物价局、监察局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各自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招标投标投诉和举报的受理与处置。
招标投标的投诉和举报。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完善标后监管制度。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合同监管,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监督中标人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义务,防止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对招标投标、拍卖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实行限制性管理(详见附件2)。对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实行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责任人清出制度(详见《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昌县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责任人清出制度规定〉的通知》(顺政办〔2012〕159号)。
第十一条 招标信息发布管理。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发布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及公示中标结果的媒体是省政府招标采购网、南平市招投标服务中心网、顺昌县招投标中心网、顺昌电视台。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顺昌县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2.《顺昌县招标投标、拍卖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限制性管理办法》

附件1
顺昌县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规规定,制定顺昌县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简称“规模标准”)。
一、 顺昌县必须招标项目是指: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项目,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以及省、市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可以采取拍卖、挂牌出让或者电子竞价等方式的,从其规定。
三、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政府投资或者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二)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除以上项目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四、本规模标准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项目投资来源中使用下列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二)政府融资,包括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等;
(三)按规定由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五、本规模标准所称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水、河道治理、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供水、供气、供热、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六)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七)科技、教育、文化(含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体育、旅游、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用事业项目;
(八)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项目;
(九)其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六、政府投资或者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如不采用上述方式发包的,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
七、国有企业投资并拥有控制权以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八、下列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面向社会选择投资人、经营人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
(三)国家确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设置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四)其他依法应当招标的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开发项目。
九、下列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面向社会选择投资人、经营人的,应当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招标信息发布媒体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日,公告期满后有三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城镇客运站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
(三)供水、供气、供热项目;
(四)污水、固体废物的收集与处理项目;
(五)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
(六)公共信息技术平台项目;
(七)实行政府特许经营的其他项目。
以上项目也可以直接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
省、市人民政府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下列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选择经营人、承办人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网吧经营权、文化体育活动冠名权等专营性项目;
(二)户外广告、公交线路经营权、客运线路经营权等依附于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包括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等;
(四)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出让、租赁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万元);
(五)罚没公物及其他公物的处置等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
(六)其他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出让、租赁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按有关部门规定运作。
十一、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选择承办人(代建单位),单项合同代建费用估算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十二、对于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公认的技术标准和明确的市场通用价格、指标明确量化、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资助的重大技术转让推广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十三、下列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X线---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即PET);
(二)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γ刀);
(三)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 (MM50);
(四)质子治疗系统;
(五)其它未列入甲类管理品目、区域内首次配置的单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六)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七)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八)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
(九)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
(十)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十四、医疗机构采购的成品药,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核准可以不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外,一律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十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招标事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事业单位采购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垄断性国有企业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十七、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按以下规定运作:
(一)总造价在10-30万元(含10万元)的,业主是县直部门的,可由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投标选择施工方;业主是乡镇(街道)的,必须进入乡镇(街道)招投标委托中心运作。
(二)总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经询价后,由集体研究采取邀请招标或比选办法选择施工方。
(三)教育、卫生、水利、土地、交通、财政等部门的专项建设工程(包括业主是乡镇或街道的)和土地招拍挂、采育场林木资源的公开处置或公开经营等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在拍卖活动中如有行业特别要求的,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细则,报县招标办审定后执行。
 
 
附件2
顺昌县招标投标、拍卖活动中违法违规
行为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限制性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投标、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整顿我县招标投标、拍卖秩序,规范招标投标、拍卖活动行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止串标、霸标以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我县招标投标、拍卖市场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信访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招标投标、拍卖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限制性管理办法如下。
一、实行限制性管理的内容和适用对象
(一)具体内容。对参与违法违规招标投标、拍卖以及招标代理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对其业务经营活动进行限制性管理,并记入“黑名单”予以曝光。
(二)适用对象。参与顺昌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农田改造工程,道路工程,国有集体资产转让,政府采购等招标投标、拍卖活动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及招标、拍卖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二、实行限制性管理的范围
(一)投标人在招投标、拍卖活动中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承揽项目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拍卖活动中与投标人串标受贿、收受好处帮助投标人中标的。
(三)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伪造证件、出借资质;
(四)投标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无理取闹、滋事的;
(五)投标人未中标后违反《信访条例》规定非法纠集人员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以及设置歧视性规定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记入“黑名单”公开曝光。其中,对发现存在1-2项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得在顺昌辖区内从事招投标活动;对二次发现存在3-8项情形之一的, 3年内不得在顺昌辖区内从事招投标活动。
三、实行限制性管理具体办法
(一)各项招标投标、拍卖前,组织者要认真审查投标人资格,并登录顺昌政务网,检索“黑名单”情况,凡属被限制性规定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即废止其参与投标或招标代理的资格。
(二)招标投标、拍卖组织单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并会同发改局再次研究确认后,向被记入“黑名单”的所在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发出“黑名单”告知通知书实行限制性管理,并向其所属地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同时,将被记入的“黑名单” 放在顺昌政务网上进行公开曝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黑名单”实行专人管理,做到资料健全,档案管理规范。
(四)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招标投标、拍卖违法违规案件后,应及时将处理情况通报相关招标投标、拍卖行政主管部门。
(五)“黑名单”曝光时间以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告知通知书之日起3年内为曝光时间。
(六)建立招标投标监督服务网络,记载并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对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的守法、守纪、守规、守约、守信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信誉度较差的,依据有关法规、政府规定给予限制有关当事人的招投标活动、直至取消其招标、投标、代理招投标资格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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