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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昌县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责任人清出制度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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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昌县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责任人清出制度规定的通知
顺政办〔2012〕1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顺昌县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责任人清出制度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7日
顺昌县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责任人清出制度规定
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2年9月1日)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净化我县建筑市场环境,维护我县建筑市场秩序,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实行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责任人清出制度。
一、凡在我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周内对事故工地进行全面质量安全检查,对违反建设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立即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对施工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一)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企业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以省有关部门下发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文件为准)起6个月内不得参加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及承接新的施工业务。经调查认定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则处理时间延长1个月。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企业3年内不得参加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及承接新的施工业务。
二、在工程质量安全综合考评中,一个年度内同一项目累计两次质量安全综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或施工企业所施工的项目有三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和负有责任的监理企业1年内不得参加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及承接新的施工业务。
三、在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日常监督、巡查中,因质量或安全生产等问题对同一企业两个及以上项目或同一项目两次及以上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上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重新复核违法违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实行在建项目“五大员”(即: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到位核查制度。凡属我县在建项目“五大员”必须一周2次到住建局基建股按手模确认到位情况(每周周一和周四),累计4次不到位的将其纳入“黑名单”, 2年内不得在我县建设项目中担任“五大员”。在日常监督、巡查中,在建项目“五大员”除事先请假获准外,检查时人员不在岗的,第一次书面通报,第二次依法予以处罚,第三次则将其列入“黑名单”,其所属企业3年内禁止在我县从事工程投标和施工业务。
五、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岗、不履职,且拒不整改的,则将其列入“黑名单”,其所属企业3年内禁止在我县从事工程投标。
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造价咨询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出具不真实、虚假的文件、资料或重大错误的文件、资料以及允许他人冒签等不诚信行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情况属实的,该从业人员3年内不得在我县从事相关工作;负有责任的企业3年内不得参加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
七、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尤其是未钻探出具勘察报告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该勘察单位3年内不得在我县承接新的勘察业务。
八、因设计单位的设计深度不够、设计不完整(指设计漏项,施工辅助措施、施工条件考虑不周等)造成项目投资超合同价20%以上的,对该项目设计单位及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项目投资超合同价30%以上的,该设计项目负责人1年内不得在我县从事设计工作;造成项目投资超合同价50%以上的,该设计单位3年内不得在我县承接新的设计业务。
九、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时,存在招标文件前后矛盾或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引起投诉造成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的;不按相关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造成招标人或投标人投诉的;对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拒不改正的;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的职责或义务的,该招标代理机构2年内不得承接我县的招标代理业务。
十、清单编制单位未认真履责,编制不规范、漏项、误算,总造价误差超过3%的,按质量低劣处理,并以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该清单编制单位1年内不得承接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对于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单位,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上级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十一、投标人恶意投诉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则该投标人3年内不得参加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活动。
十二、建设单位不按招标及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合同中未载明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及到位情况、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创文明工地和优良工程及相关索赔条款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情况属实的,会同监察部门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十三、在有工程款支付担保且担保有效履行的情况下,因施工企业原因停工、拖延工期、拒不配合验收、扣押竣工材料、拖延交房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该施工企业2年内不得参加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活动。经处理仍不纠正的,停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时限顺延2年。
十四、施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冲击政府机关、堵塞交通、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该施工企业3年内不得参加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活动及承接新的施工业务。经处理仍不纠正的,停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时限顺延3年。
十五、房地产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延期交房,造成恶劣影响的,在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不予办理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
十六、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建立“黑名单”,并在顺昌县招投标网站公布,严格执行清出制度。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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