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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顺昌县纪委 顺昌县监察局关于在招投标交易活动中严明纪律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0-11-05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顺纪发〔201020

 

 

中共顺昌县纪委  顺昌县监察局

关于在招投标交易活动中严明纪律的通知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纪委(纪工委),县直机关党工委、纪工委,企业和县直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为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营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特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遵纪守法,维护市场秩序

共产党员和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要严格遵守招投标交易(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开发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规定,遵循招标申请(项目报建、出让登记)、信息发布、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签约等规则和程序,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凡插手、干预招投标交易,或在交易过程中利用职便收受他人财物,或与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营,或接受可能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宴请,或参与投标单位(经销单位、受让单位、竞买单位)出资的高消费娱乐活动,或在交易过程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严格执行规定,维护国家利益

招标单位(出让单位、转让单位、采购单位、拍卖单位)既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又要加强对所委托的代理机构的监督,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凡以肢解工程等方式规避招标,或将应当纳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的招标(采购、拍卖、挂牌出让)项目进行场外交易,或委托不具备招标(采购、拍卖)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招标(采购、拍卖)事务,或故意设置倾向性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或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开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泄露标底(拍卖保留价、挂牌底价、采购最高限价),或违反交易规则、程序,或与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投标单位等恶意串通,或放纵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履行职责,促进公平竞争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既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又要全力支持和配合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监督职责;县招投标中心要通过对招标文件的备案和现场监督等方式,实行对交易行为的监督;要全力优化场内服务,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办理好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的代理事务,促进公平竞争。凡在交易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不按规定发布招标(拍卖、采购、挂牌出让)信息,或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投标人、竞买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或办事拖拉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督查,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建议有权部门给予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本通知发出后违纪的,要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加强监督,县纪委、监察局设立专项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举报电话:78220457828801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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