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延平区分中心进场交易的管理规定
一、开标区管理规定
1、开标区是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开标环节的专门场所。公共资源交易事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开标区管理机构的计划安排合理使用开标场所。
2、开标区管理机构对开标区实行全方位电子监控,对开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开标会议专用设备由开标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操作。
3、参加开标会议的所有人员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入开标室。
4、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议程进行。
5、开标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讲究文明礼仪,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随意走动,不应大声接听电话,自觉遵守会场秩序和会议纪律,确保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
6、开标区禁止吸烟,参加开标会议的所有人员应自觉保持室内卫生,爱护公共财物,不得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
7、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如对开标事项有异议或质疑,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就异议或质疑事项解释处理不满意的,可按规定向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依法维权。
8、开标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出现恶意扰乱会场秩序,对开标会议现场有关人员谩骂、威胁等现象,将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评标区管理规定
评标区人员的进出管理:1、需进入评标区的行政监督部门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下简称“工作人员”)必须持介绍信(或证明) (介绍信或证明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单位、工作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向延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简称“交易中心”)领取工作牌,方可进入评标区。
2、交易中心对进入评标区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确认,并根据工作性质发给不同类别的工作牌(行政监督部门为“红色牌”,招标人为“绿色牌”、招标代理机构为“黄色牌”,评标专家为“蓝色牌”)。
3、评标专家在进行签到确认后,由交易中心发给工作牌。
4、无工作牌的工作人员严禁进入评标区。
5、行政监督人员、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在进入评标区前必须主动将携带的通讯设备等物品临时寄存在交易中心指定的保管箱中,严禁将各类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域。如发现上述人员私自将通讯设备带入评标区域的,交易中心将进行记录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6、 进入评标室的评标专家及保障评标活动进行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带齐评标所需的相关资料,评标过程中不得再次带入任何资料,如确实需要,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后,由交易中心登记后方可带入评标区,所有带入的资料将与投标文件一起封存。
7、评标活动结束前,评标专家和保障评标活动进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评标区域,如评标专家确需离开的,必须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离开,中途离开评标区域的专家不得再次进入评标区域。
评标过程的管理:1、评标专家、保障评标活动进行的工作人员在评标活动没有结束前,不得擅自与外界联系,严禁与外界议论与评标活动相关的事项。
2、在评标活动过程中如有特殊问题需请示有关部门,必须经行政监督部门及招标人同意,在招标人的监督下,方可与有关部门联系。
3、在评标过程中应自觉爱护评标区的设备和卫生,严禁未经允许私自移动评标区的设备,如确需调整,必须由交易中心进行处理。
隔夜评标管理:在评标活动没有结束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需启动隔夜评标的,工作人员应提前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
评标活动结束后评标资料的保管:1、评标活动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将所有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封存,并存放于交易中心指定的资料室内。
2、评标专家和工作人员严禁私自将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复制和带出评标区域。如发现上述行为,交易中心将上报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3、中标结果公示期内出现的异议(投诉),需调阅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的,须持招标人(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方可领取。
4、异议或投诉处理结束后,资料领取人应将领取投标文件等资料重新封存并登记确认后,存放于资料室内。
5、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方可领取封存的评标资料。
三、评审专家评标工作纪律
1、评审专家参加评标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2、评审专家在接到评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因故确实无法参加评标的,应在评标前告知通知人。
3、评审专家必须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4、评审专家应自觉遵守评标区管理规定,在进入封闭评标区前,所有随身携带物品(特别是通讯设备)统一放入保管箱。
5、评审专家从接到评标通知至评标结束,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6、评审专家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7、评审专家评标时,应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8、评审专家应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真实地评价和出具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签字负责。评委对评标结论持异议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出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9、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若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10、评审专家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或评审情况,评标结束后不得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11、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离开的,应征得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同意。
12、评标委员会应及时提交评标报告,评委应按要求履行签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