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自然资告〔2026〕7号
建瓯市自然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经建瓯市人民政府批准(瓯政土〔2026〕7号),建瓯市自然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建瓯市徐墩镇叶坊村XD-1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主要规划指标和环境保护要求等详见附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规定时间内均可申请参加竞买。可以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宗地的其它约定事项。
1、挂牌出让地块成交价款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不包括契税、各部门办证费用等相关政府规定税费,上述税费由受让人按规定向各相关部门另行缴纳。
2、土地出让条件:现状“三通一平”净地出让;
3、出让宗地的竟得人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4、出让宗地的受让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扣除由竞得人竞买(投标)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土地出让价款的30%后,退还其余已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
五、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26年2月13日至2026年3月13日10时00分,到建瓯市金瓯街27号五楼建瓯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股(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获取挂牌出让文件。
六、申请人可于2026年2月13日至2026年3月13日10时00分,到建瓯市金瓯街27号五楼建瓯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股(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13日10时00分(已缴纳预申请保证金的预申请人,于2026年3月13日10时00分前,到建瓯市自然资源局办结预申请保证金转为竞买保证金手续,竞买保证金以预申请保证金转到本公告指定账户时间为准,未缴纳预申请保证金的以竞买保证金资金到达本公告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26年3月13日16时00分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七、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在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进行。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时间:2026年3月6日00时整至2026年3月16日10时整。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在挂牌交易期限截止时点最后1小时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在挂牌交易期限截止时点届满时,网上交易系统自动将挂牌交易的宗地转入网上拍卖程序,并按照网上拍卖规则及程序确定竞得人。
九、联系方式与银行账户
联系地址:建瓯市金瓯街27号五楼建瓯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股
建瓯市中环广场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建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
吴先生0599-8225133
黄先生0599-3832215
王女士0599-3832215、18039773097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
帐号:1930 1010 0100 1902 50
户名:建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建瓯市农行营业部
帐号:1395 0101 0400 2958 5
户名:建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建行建瓯支行
帐号:3505 0167 7307 0000 0820
户名:建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件:1、建瓯市徐墩镇叶坊村XD-1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2、建瓯市环境保护局《便函》(瓯环保函[2018]92号)
建瓯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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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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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徐墩镇叶坊村XD-1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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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编 号 |
挂牌出让地块名称 |
出让宗地面积(㎡) |
土地用途 |
产业类型 |
容积率 |
建筑系数 |
绿地率%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 |
投资强度 (万元/公顷) |
出让年限 |
挂牌起始价(万元)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加价幅度 (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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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6-挂G001 |
建瓯市徐墩镇叶坊村XD-11号地块 |
27757.26 |
工业用地 |
农副食品加工 |
1.35≤容积率≤2.0 |
≥40% |
项目用地内部一般不得安排非安全生产必需的绿地,严禁建设脱离工业生产需要的花园式工厂 |
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620㎡ |
≥1458 |
50 |
454 |
91 |
5万元或5万元以上 |
1、其他规划指标按市自然资源局(瓯自然资规[2026]18号)规划意见执行 |
2、环境保护要求按市环境保护局(瓯环保函[2018]92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