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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6-07-2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顺政综〔201528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国家独资或控股企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针对我县目前招投标及标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县政府近年出台的《顺昌县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修订)》(顺政综〔2013201号)、《顺昌县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顺政办〔2010138号)、《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几个节点的问题的指导意见》(顺政综〔201520号),进行重申、补充、修订如下:

一、完善招投标管理工作机制。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召集招投标联席会议。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等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县招投标中心要按照法律法规及《顺昌县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对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工程变更审批工作机制。县财政局负责召集工程变更审批联席会议。由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监察局、效能办、审计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和旅游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局、教育局、经济信息和商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工程变更审批联席会,作为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重大变更审批管理工作机构。

三、县直部门要从严履职加强监管。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按照《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几个节点问题的指导意见》、《顺昌县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修订)》、《顺昌县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承担起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标前、标后管理监督工作;要选择并指定具有工程建设管理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承办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人员培训,以适应工作的要求。

四、建立工程变更内控制度。工程变更实行逐级审批备案制度,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加强工程变更的规范化管理;建设单位要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帐,对各类工程变更进行汇总,以控制工程变更项目和累计增加投资额。

五、工程变更实行报批(备案)制度。工程变更,特别是隐蔽工程变更,原则上应先审批(备案)后实施,不得擅自施工。若在施工过程中,遇地质实际与地质资料不符且急需处理的情况,以及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项目业主可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措施,同时会同有关单位商定处理方案,并保留变更相应影像资料,边实施边按规定报批(备案)。

六、修订相关规定。

(一)《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几个节点问题的指导意见》修订如下:

1.“一、标前管理(二)备案及招投标管理问题”中审查内容增加:“招标文件约定的风险范围是否明确和公平”。

2.“一、标前管理(四)招标代理机构收费问题”。补充:“县、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未经许可不得收费、也不得代办中介机构的收费”。

3、“二、标后管理”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审批与备案规定更改为:“(一)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或施工合同总价,下同)3%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二)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发包人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三)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2%的,需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设计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备案或批准的,不得实施”。

(二)对《顺昌县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如下:

第二十条更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其他类别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实行以下分级审批与备案制度:

(一)五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在合同价1%(含1%)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四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达到合同价1-3%(含3%)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三)三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达到合同价3-5%(含5%)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四)二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达到合同价5%10%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审批;(五)一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确因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需设计变更累计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3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法律法规有其他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建立健全制度。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履行本部门职责出发,针对存在问题,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制定或修订我县招投标和标后管理相关规定的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颁布执行。

八、责任追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福建省招投标条例》及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县监察部门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顺昌县人民政府

201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