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富屯溪南截污工程(水泥厂至竹乡广场段)
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一)
招标项目编号:E3507210701100042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顺昌县富屯溪南截污工程(水泥厂至竹乡广场段)(招标项目编号:E3507210701100042)的招标文件,原招标文件相应的条款现作如下补充:
一、原专用合同条款13.1条款中: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现修改为: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二、原商务文件格式中投标函附录以下表为准:
三、投标函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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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 同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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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缺陷责任期 |
15.2 |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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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29.1 |
为中标合同价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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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分包 |
11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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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7.5.2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误期赔偿费限额为签约合同价款的10%;超过10%则视为承包人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延误工期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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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7.5.2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合同价款的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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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预付款额度 |
12.2 |
预付款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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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
15.3 |
扣留工程结算款的5%,保修金不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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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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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注:本附录中的项目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等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予以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应对此作出响应。
三、本补充通知将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www.fjggfw.gov.cn)、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npggzy.gov.cn/sc/)上发布。
四、招标文件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通知为准,招标文件相应条款均做以上更改。投标人应自行查阅,否则后果自负。
招标人:顺昌县市政工程管理所
联系人:吴先生 18950661799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恒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高女士 13358466030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