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平游乐设施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横产业区污水处理(一期)提升改造工程
补充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延平游乐设施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横产业区污水处理(一期)提升改造工程(E3507020701100343001)补充通知内容如下:
一、原招标公告中的:2.3 招标范围和内容:(3)招标范围和内容:延平游乐设施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横产业区污水处理(一期)提升改造工程图纸,专业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厂改造、设备及配套设施改造、厂外污水管网等,具体详见招标控制价和设计图为准;
其中,用于确定企业资质及等级的相关数据: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015版)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现修改为:2.3 招标范围和内容:(3)招标范围和内容:延平游乐设施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横产业区污水处理(一期)提升改造工程,专业范围主要包括:改造预处理池1座(含上部操作房1栋)接触消毒及反冲洗池1座,敷设DN300~DN400厂外管道1.25公里,项目建成后,处理规模为2000吨/日,出水标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具体详见招标控制价和设计图为准;
其中,用于确定企业资质及等级的相关数据: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015版)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可承担6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
二、原招标公告中的5.评标办法和定标方式5.2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定标方式:(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现修改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三、原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34.2其他:现补充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双方约定由总包单位发起人工费申请程序的,人工费申请须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确认,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工费审核和拨付。
四、原招标文件中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14.2款竣工结算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月进度拨付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完成工程量的85%工程款,结算审核完毕及资料归档后按审计价的97%(扣除质保金)支付;质保金为审计价的3%,待保修期满无息退还。
发包人支付每笔工程款前承包人应提供正式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的履行地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帐户进行,该账户由发包人监督使用。
现修改为: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待交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结算算经审计单位审计完毕及工程保修手续办妥后凭全额发票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7%。
五、原招标文件中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进度拨付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完成工程量的85%工程款,结算审核完毕及资料归档后按审计价的97%(扣除质保金)支付;质保金为审计价的3%,待保修期满无息退还。
发包人支付每笔工程款前承包人应提供正式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的履行地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帐户进行,该账户由发包人监督使用。
现修改为: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①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完成合格工程量80%工程款;
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85%的工程款,在承包人办妥有关竣工备案和竣工图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结算审核工作,完成结算审核后28日历天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至财审结算价的97%,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③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承包人支取工程款时,应提交同等金额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六、原招标文件中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
预付款支付期限:无。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
现修改为: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签约合同价的10%(不含暂列金、暂估价) 。
预付款支付期限: 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承包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后,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发包人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三个月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逐次分摊的办法扣回。
七、原招标文件中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1人工费价差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人工费总额低于招标控制价中人工费总额的,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人工费为基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人工费总额高于招标控制价中人工费总额的,按招标控制价中的人工费为基数。
(2)价差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平市住建局施工期间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指数及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3)结算造价中人工费总额超出上述基数部分不作调整。
(4)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5)承包人应按实际发生月份每月提出可调人工费,经监理及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人工费调差依据。当累计调差人工费高于可调人工费总额后,后续人工费不作调整。
11.2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对钢筋大幅度上涨或下降在5%以内(含5%)的,水泥(含商品砼)大幅度上涨或下降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钢筋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5%(不含5%)和水泥(含商品砼)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5%(不含5%)以外的,超过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其他材料单价不予调整。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其他费用。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不适用;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钢筋价格变化幅度在5%以外、水泥价格变化幅度在5%以外的风险。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不适用。
11.1.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1)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 ±5%以内 。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施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用并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2)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现修改为: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招标人提供的审定预算价和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概算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招标人提供的审定预算价和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概算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概算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根据闽建筑【2018】41号文规定,即《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招标阶段)》中列明的材料和设备调整办法具体如下 :
①合同履行期间,需要调整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单价和数量,须经承发包双方及时共同确认,并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为依据。
②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单价浮动幅度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士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调整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税金。
③价差调整时间:按合同工期平均价差调整。
(2)人工费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或适用于工程所在地的人工费价格指数的调整文件进行调整。上述文件执行日期所在月份之前(包括该月)已完成的工程量所对应的人工费不作调整。执行日期所在月份之后完成的工程量所对应的人工费作相应调整,完成的工程量以工程款支付月报表为依据。
(3)施工机械台班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外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机械台班差价计算以控制价中相应的价格与施工期机械台班价格(拨《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各设区市机械台班价格,若为区间价的取平均值)的差额为依据。
(4)若国家税率调整,则按福建省及工程所在地的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合同价格。
(5)钢筋变化幅度在±5%(含5%)、水泥(含商品混凝土)变化幅度在±5%(含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钢筋变化幅度在±5%、水泥(含商品混凝土)变化幅度在±5%以外的,超过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价格变化差价计算自开工报告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止南平市造价站公布的延平信息价材料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准与发包人招标时发布的控制价材料价对比。(型钢、钢管与钢板)、水泥、碎石、砂价格取定,基期信息价为《南平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月份按招标公告发布的前一个月份。上述调差仅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八、原招标文件中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现修改为: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在按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费达50%后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
九、原招标文件中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不提供 。
现修改为: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提交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以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通知内容作为招标项目编号:E3507020701100343001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南平市大横绿色产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思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