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土目洲活力度假岛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补充通知(一)
招标项目编号: E3507020701100352001
各投标人:
1、原招标文件P8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第2.3条(1)“工程类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修改为:“工程类别:房屋建筑工程;”
2、原招标文件P10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第3.1条(2)、原招标文件P19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中第1点(2)“施工资质要求: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负责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须满足本条款要求)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修改为:“施工资质要求: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负责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须满足本条款要求)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原招标文件P20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中第9点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中“市政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或市政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
修改为:“市政(道路工程)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或市政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
4、原招标文件P80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4项、第5项“
序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4 | 2.2.1 | 工程总承包部分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适用于应用企业信用分的项目: 投标报价:(70-86)分 承包人建议书:(0-5)分 承包人实施方案:(0-5)分 工程业绩:(3-5)分 资 信:(11-15)分 合 计:100分 注:技术文件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的分值均按0分设置。 ☑适用于未应用企业信用分的项目: 投标报价:96分 承包人建议书:0分 承包人实施方案:0分 工程业绩:1.5分 资 信:2.5分 合 计:100分 注:技术文件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的分值均按0分设置。 |
5 | 2.2.2 | 工程总承包部分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A=(最高投标限价-暂定金额-勘察费(如有)-设计费-预备费)×(1-K)+暂定金额+勘察费(如有)+设计费+预备费。其中: 1.A为评标基准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 2.本招标项目K的取值区间为3%(含)~(5-0.01)%(含),按百分数表示的K值小数点后保留2位。K值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工程业绩、资信评审后,由招标人代表当众从K值的范围中随机抽取一个作为本工程的K值。K值分三次抽取,首先抽取整数位,其次抽取小数点后第一位,最后抽取小数点后第二位。 注:a、b应为整数,由招标人按我省有关规定填入。 3.暂定金额:/元,勘察费(如有):60万元,设计费389.33万元(其中含BIM费用/元),预备费:1026.48万元。 注:暂定金额、勘察费(如有)、设计费、预备费由招标人填入。 |
”
修改为:“
序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4 | 2.2.1 | 工程总承包部分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适用于未应用企业信用分的项目: 投标报价:95分 承包人建议书:0分 承包人实施方案:0分 工程业绩:3分 资 信:2分 合 计:100分 注:技术文件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的分值均按0分设置。 |
5 | 2.2.2 | 工程总承包部分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A=(最高投标限价-勘察费-设计费-其他费用)×(1-K)+勘察费+设计费+其他费用。其中: 1.A为评标基准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 2.本招标项目K的取值区间为3%(含)~(5-0.01)%(含),按百分数表示的K值小数点后保留2位。K值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工程业绩、资信评审后,由招标人代表当众从K值的范围中随机抽取一个作为本工程的K值。K值分三次抽取,首先抽取整数位,其次抽取小数点后第一位,最后抽取小数点后第二位。 注:a、b应为整数,由招标人按我省有关规定填入。 3.暂定金额:/元,勘察费(如有):60万元,设计费389.33万元(其中含BIM费用/元),其他费用500万元。 注:暂定金额、勘察费(如有)、设计费、其他费用由招标人填入。 |
”
5、原招标文件P82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0项“
10 | 2.2.4(4)工程总承包部分业绩评分标准 | 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1.5分) |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的任一成员单位)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下同)之日(含)起的前五年内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1.5分。 注: 1. 投标人应提交相关业绩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不计。 (1)工程总承包合同上应能体现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投标人名称,否则其业绩不计。 (2)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备案机关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若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3)“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没有签署竣工验收日期的,其业绩不计。 (4)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5)其他要求: 若项目包含多个子项,单个子项竣工验收合格的予以认可;若项目名称存在偏差或不一致的,应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 2. 提供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如果是以联合体方式完成的,只计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不作为联合体其他成员的工程总承包业绩。 3. 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 (1)通过上述平台查询到的工程指标信息应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2)通过上述平台查询到的指标参数与第1项证明材料中的同一指标参数不一致的,以最小值为准;竣工验收日期与第1项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早时间为准。上述平台没有载明竣工验收日期,其业绩不计。 (3)投标人还须附上上述平台网站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网页截图(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不计。 |
”
修改为:“
10 | 2.2.4(4)工程总承包部分业绩评分标准 | 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3分) |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的任一成员单位)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下同)之日(含)起的前五年内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1.5分。 注: 1. 投标人应提交相关业绩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不计。 (1)工程总承包合同上应能体现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投标人名称,否则其业绩不计。 (2)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备案机关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若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3)“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没有签署竣工验收日期的,其业绩不计。 (4)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5)其他要求: 若项目包含多个子项,单个子项竣工验收合格的予以认可;若项目名称存在偏差或不一致的,应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 2. 提供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如果是以联合体方式完成的,只计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不作为联合体其他成员的工程总承包业绩。 3. 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 (1)通过上述平台查询到的工程指标信息应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2)通过上述平台查询到的指标参数与第1项证明材料中的同一指标参数不一致的,以最小值为准;竣工验收日期与第1项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早时间为准。上述平台没有载明竣工验收日期,其业绩不计。 (3)投标人还须附上上述平台网站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网页截图(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不计。 |
”
6、原招标文件P86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1项“
11 | 2.2.4(5)工程总承包部分资信评分标准 | 1.企业资质资格(≤0.5分) | 1. 承担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具有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甲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 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得0.5分;承担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具有 / 的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得0.5分。 2. 承担本项目的主要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钢结构生产供应商具有 / ,本项满分为1分(适用于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装配式市政工程)。 |
”
修改为:“
11 | 2.2.4(5)工程总承包部分资信评分标准 | 1.企业资质资格(0分) | 1. 承担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具有 / 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得0.5分;承担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具有 / 的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得0.5分。 2. 承担本项目的主要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钢结构生产供应商具有 / ,本项满分为1分(适用于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装配式市政工程)。 |
”
7、原招标文件P86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1项“
11 | 2.2.4(5)工程总承包部分资信评分标准 | 3.项目管理机构(≤2.0分 | 1.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如有)以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工程总包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勘察专业负责人均具备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得0.5分;市政专业设计负责人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证书的,加0.5分。,本项满分为1分。 注: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应为投标单位在岗人员,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总说明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修改为:“
11 | 2.2.4(5)工程总承包部分资信评分标准 | 3.项目管理机构(≤2.0分 | 1.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如有)以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工程总包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勘察专业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均具备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得0.5分;市政(道路工程)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证书的,加0.5分。本项满分为1分。 注: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应为投标单位在岗人员,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总说明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8、原招标文件P88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2项“
12 | 2.2.4(6)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说明:K1为本表条款号2.2.1工程总承包部分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权重为90%,K2为本表条款号2.2.4(6)其他因素评分(总分100分),权重为10%。且 K1+K2=100%。 K1=90%;K2=10% 1、资金回报率报价(100分) 对各合格投标人所报的资金回报率由低到高进行排名(资金回报率最低的排名第一,若任一名次出现多家并列的,视为同一名,下同),资金回报率排名第一的,得100分;资金回报率排名第二的,得30分;资金回报率排名第三名的,得20分;资金回报率排名第四名及以后的,不得分。 注:投资资金年回报率报价区间为0%-3.5%(含0%,含3.5%),报价时至小数点后两位,如:报价为1.75%。报价未在该区间,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
修改为:“
12 | 2.2.4(6)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说明:K1为本表条款号2.2.1工程总承包部分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权重为90%,K2为本表条款号2.2.4(6)其他因素评分(总分100分),权重为10%。且 K1+K2=100%。 K1=90%;K2=10% 1、资金回报率报价(100分) 对各合格投标人所报的资金回报率由低到高进行排名(资金回报率最低的排名第一,若任一名次出现多家并列的,视为同一名,下同),资金回报率排名第一的,得100分;资金回报率排名第二的,得45分;资金回报率排名第三名的,得10分;资金回报率排名第四名及以后的,不得分。 注:投资资金年回报率报价区间为0%-3.5%(含0%,含3.5%),报价时至小数点后两位,如:报价为1.75%。报价未在该区间,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
9、原招标文件P215第四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的“
16.1.1 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不调整 ”
修改为:
“16.1.1 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1)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南建筑〔2021〕12号)文件精神,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本项目的主要材料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在风险承包幅度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在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以子项目施工开工令前一个月的延平区材料综合信息价格(信息价)为基准价格,施工同期的延平区材料综合信息价格为市场价格(即施工同期期间综合信息价格的算术平均值)。风险承包幅度按照市场价格除以基准价格计算,幅度超过±5%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3)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数量以及市场价格,承包人在采购前需向发包人申请确认,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价差调整依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请资料后7天内予以确认,不予确认的视为发包人认可,并作为价差调整依据。承包人未向发包人申请确认,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价差,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价差。
(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10、原招标文件P215第四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的“
16.1.3 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不调整。”
修改为:
“16.1.3 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1)施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用并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2)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以及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单价价差调整参照第16.1.1项〔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约定执行。”
11、原招标文件P223第四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的17.4.1 付款周期(一)“
2、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支付:
(1)进度款支付: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按照当月已完成合格工程量对应建筑安装工程费的80%支付进度款,直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
(2)进度款支付以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价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若施工图预算审核未完成的,暂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编制单位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价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经发包人和咨询人确认合格工程量对应建筑安装工程费的70%支付进度款。
(3)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证明后,且承包人提交符合档案要求的竣工资料后,支付至该单位工程累计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5%。
(4)在项目档案移交发包人、项目竣工结算并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后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7%,余结算审核价的3%作为质保金。”
修改为:
“3、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支付:
(1)进度款支付: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按照当月已完成合格工程量对应建筑安装工程费的80%支付进度款,直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
(2)进度款支付以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价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3)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证明后,且承包人提交符合档案要求的竣工资料后,支付至该单位工程累计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5%。
(4)在项目档案移交发包人、项目竣工结算并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后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7%,余结算审核价的3%作为质保金。”
原招标文件中凡涉及到的上述修改内容的均修改同上。
12、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延期至:2026年02月10日 23:59:59时。
13、本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E3507020701100352001)组成部分,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与本补充通知有矛盾的按本补充通知调整执行。
招标人:南平市高铁片区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晖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