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平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东A1地块场地平整工程补充通知一
请各投标单位注意:
关于“延平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东A1地块场地平整工程”招标编号:E3507020701100340001 招标有关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
8 | 7.1.1 | 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主体结构等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及其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综合单价 | |
9 | 7.1.2 | 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脚手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垂直运输机械、基坑支护等措施项目及其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费用 | |
10 | 7.1.4 | 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钢筋、钢结构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桩、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等主要材料、设备及其招标控制价中相应材料、设备的单价 |
现修改为:
8 | 7.1.1 | 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主体结构等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及其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综合单价 | / |
9 | 7.1.2 | 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脚手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垂直运输机械、基坑支护等措施项目及其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费用 | / |
10 | 7.1.4 | 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钢筋、钢结构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桩、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等主要材料、设备及其招标控制价中相应材料、设备的单价 | / |
二、原招标文件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
10. 变更 10.4.1结算计价原则
10.4.1结算计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删除⑩本次招标时所提供的控制价及清单为概算,不可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最终应以设计单位的施工图,结合经建设单位签字确认需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投资额组织施工,以财政评审中心或第三方审核机构审定后的控制价及单价按投标下浮率下浮后,按实结算。
三、原招标文件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招标人提供的审定预算价和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概算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招标人提供的审定预算价和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概算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概算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现修改为: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四、原招标文件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现修改为: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保修责任为:保修期内工程质量缺陷所需的一切维修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
五、原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5年11月21日8时30分,现修改为: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5年11月27日8时30分;原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2025年11月21日8时30分之前,现修改为:2025年11 月27日8时30分之前;原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开标时间:2025年11月21日 8时30分,现修改为:2025年11月27日 8时30分;原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获取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11月21日8时30分,现修改为:2025年11月27日8时30分。
本补充通知一为招标文件(招标编号:E3507020701100340001)的组成部分,原招标文件与本补充通知一有矛盾的,按本补充通知一执行。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南平市宇达科技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思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 0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