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管
理
制
度
南平市延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制 度 目 录
首 问 责 任 制
为促进我交易中心的行政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责任人是指办事人来本中心(来电)办事或咨询时,本中心第一位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当有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遇到办事人员询问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如下:
1.凡来人(来电)办事或咨询时,首问责任人要文明礼貌、主动热情,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办理,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推诿、刁难。
2.来人办理事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将来人引领到承办股室。若承办股室人员不在时,应主动帮助联系。如果是责任不明确的事项,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负责向对方作出答复。
3.办事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的,应当耐心解释,告知办事人到相关部门或单位办理。
三、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当年考核不称职或直至纪律处分。
一 次 性 告 知 制
为促进我交易中心的行政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是指服务对象到中心办理有关交易事项,因手续、资料不完备等需要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交易条件暂不受理的,承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资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承办人员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申请资料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手续、资料不完备,无法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资料。
三、如承办人员需请示后才能告知补办内容的,要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及何时、以何种方式告知。
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
五、承办人员要认真履行本制度,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多次上门咨询或往返的,对承办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为规范交易受理现场服务和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凡进入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适用本规程。
第二条 进场交易项目均须按照中心的规定办理项目入场登记手续。项目入场登记在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电子交易平台应与行政监督部门密切配合,为交易各方提供规范的服务。
第三条 项目交易流程
(一)网上预约交易场地。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的交易项目,在电子交易平台填写项目信息,上传相关附件,预约交易时间及场地。
(二)场地预约审核。中心工作人员应根据交易项目特点、评审时间、场地容量等因素合理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及场地,认真核验相关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确认交易时间及场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原因,退回预约申请。
(三)发布项目信息。交易场地预约成功后,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发布交易项目的招标公告、澄清、答疑等相关信息。
(四)进场交易。进场交易各方人员应按要求佩戴工作牌,遵守公共秩序,做到文明交易。
(五)发布结果公示。项目交易完成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交易结果公示。
(六)资料归档。在确认交易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代理机构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完整的交易项目档案资料。
廉政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交易中心廉政建设,营造廉洁高效的工作氛围,不断增强自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规范全体工作人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情服务,对职责范围的工作事项,不拖延、不推诿、不刁难。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自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四、遵纪守法,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不接受吃请,不受礼,不索贿受贿。
五、严守工作纪律,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交易场地及设备管理规定
为更好地发挥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的服务功能,确保开评标场地的有序使用,提高场地综合使用效率,保证各项交易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场地(以下简称场地)由开标、评标等功能区组成,主要用于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开标、评标活动。
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场地设施的维护、服务保障和管理工作,完善和落实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的管理和组织协调。进场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和配合中心的统一管理。
三、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各方人员均须佩戴工作证出入,并到指定的场所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四、中心服务人员负责维持交易现场秩序,负责场地电子设备的开、关并指导使用。场地使用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对电子设备进行操作。
五、场地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检查电子设备和设施是否完好,将物品摆放整齐,关好门窗和电源,并与中心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场。
六、进入场地交易的各方工作人员应自觉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走动、大声喧哗、随地吐痰或在禁烟区域吸烟;
(二)污损或损坏公物;
(三)擅自开、关电子设备或对设备误操作;
(四)携带危险品进场;
(五)未经中心同意,在场地内装设或张贴标示、旗帜、海报等;
(六)其他破坏交易场所秩序,干扰滋事,不服从管理的行为。
七、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心及时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赔偿;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中心视情节给予暂停或终止入场交易资格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档案管理制度
一、公共资源交易档案是指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能真实反映招标活动内容的各种文件资料。各种文件具体包括具有保存价值的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图表等。
二、公共资源交易交易档案实行现时接收制度。每个项目开标结束后,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督促招标代理机构按时报送档案资料,并做好档案交接手续。
三、应明确专人负责接收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档案,认真做好档案的检查核对工作,及时登记档案台帐,并对招标代理机构报送档案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进行考核。
四、归档的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整洁,需要单位或个人签章的,其签章手续应完备,并应采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耐久性强的材料书写。
五、对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文件规定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档案收集、编制、报送的,列入档案不良记录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违规撤换、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档案资料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应做好档案保存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的保管、保密、鉴定、销毁、查阅等制度。遵守档案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要求,招标投标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5年。
七、定期检查库房的消防器材、设备,并按期更换;安全使用电器、设备,定期检查线路;库内严禁吸烟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库内保持干净、密封,防止有害气体、潮气和热空气进入。
八、档案库房实行专人管理。外人未经许可,严禁擅入库房。档案管理人员离开库房要及时关门上锁,每日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照明电源,关好门窗,确保档案安全。
九、要提高警惕,做好保卫、保密工作,严防发生盗窃破坏档案资料的事件。
档案查阅制度
一、查阅人申请查阅招标投标档案,应符合下列条件:查阅人是国家机关、合法的法人组织或社会团体;应具有合理的、明确的查阅诉求;所查档案资料已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档。自然人不得成为查阅人。
二、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国家机关或本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档案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三、查阅申请人凭单位介绍信和个人有效证件,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人员提出申请,档案管理人员核对查阅申请人单位和身份信息后,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一般情况下,档案管理人员可以告知查阅申请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招标代理机构应予以配合。
四、现场查阅应在阅览室查看,查阅人不得私自进入档案室,内容仅限于查阅申请人所提出的查阅诉求。不得擅自带出档案和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抄录、复制、照相、摄像,不得与无关人员交换阅览,严禁涂改、清洗、消磁、圈划、折叠、剪裁和拆卷,摘录的草稿和废纸应收回统一处理。档案管理人员妥善做好档案保密工作,不得向查阅申请人泄露与申请查阅内容无关的信息。
五、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向档案查阅人出具与所查档案资料有关的证明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出具证明或对查阅内容加盖本单位公章的,须报请领导审批。
六、档案管理人员是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招标投标档案的查阅和借阅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严格规范做好档案资料查阅和借阅的管理、咨询,建立档案查阅(借阅)台帐。档案管理人员在办理查阅审批手续时,应注明办理的相关依据备查。
七、相关工作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要求,工作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规定记入绩效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服务质量监督反馈和投诉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提高投诉、举报处理质量和效率,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本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投诉。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举报。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竞拍人。
第三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应行业(含产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谈判、竞买、竞拍及签订合同)中提起的投诉事项。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向项目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投诉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投诉后应对投诉进行登记并及时转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五条 投诉人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投诉的,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诉人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载明: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先提出异议、质疑的投诉事项,应当附提出异议、质疑的证明文件。
(三)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六条 投诉人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投诉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一)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二)超过投诉时效的;
(三)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四)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质疑没有提出异议、质疑,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七条 投诉人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投诉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投诉转办情况;行政监督部门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八条 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记录并提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应向有关部门或监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向司法机关检举。
开标区管理规定
一、开标区是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开标环节的专门场所。公共资源交易事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开标区管理机构的计划安排合理使用开标场所。
二、开标区管理机构对开标区实行全方位电子监控,对开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开标会专用设备由开标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操作。
三、参加开标会议的所有人员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入开标室。
四、开标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议程进行。
五、开标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讲究文明礼仪,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随意走动,不应大声接听电话,自觉遵守会场秩序和会议纪律,确保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
六、开标区禁止吸烟,参加开标会议的所有人员应自觉保持室内卫生,爱护公共财物,不得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
七、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如对开标事项有异议或质疑,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就异议或质疑事项解释处理不满意的,可按规定向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依法维权。
八、开标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出现恶意扰乱会场秩序,对开标会议现场有关人员谩骂、威胁等现象,将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交易数据统计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数据统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心数据统计行为, 促进中心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执行力、工作态度,切实提高数据统计质量及充分发挥业务数据的重要性,结合数据统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数据统计,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话、传真等)、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 等为介质的经常性数据上报、一次性数据上报等。
第三条统计数据是搜集统计资料的基本手段,必须按照统一的统计标准和数据模板进行组织实施。严格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布置的统计制度。
第四条接收统计任务时,应当确保有人在岗具体负责签领和签收工作,对统计调查上报内容必须以文件的形式接收,及时整理统计报表并以文件的形式进行上报。
第五条统计报表必须以基层表或综合表为依据,做到精确、及时、不得随意涂改。
第六条对于玩忽职守、据实不报、迟报、漏报、拒报、和未按照规范统计上报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抽取终端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根据《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 及《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11]676号)规定,制订抽取终端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一、依法免费为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抽取评标专家服务;
二、坚持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原则,除因特殊原因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直接确定或变更抽取条件外,不得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特定要求;
三、严格遵守有关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规定;
四、严格依照规定程序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五、自觉维护抽取终端硬件设备及网络环境,保证抽取工作及时顺畅。
六、保证抽取档案完整、规范,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评标工作纪律
一、评审专家参加评标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评审专家在接到评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因故确实无法参加评标的,应在评标前告知通知人。
三、评审专家必须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四、评审专家应自觉遵守评标区管理规定,在进入封闭评标区前,所有随身携带物品(特别是通讯设备)统一放入保管箱。
五、评审专家从接到评标通知至评标结束,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六、评审专家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七、评审专家评标时,应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八、评审专家应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真实地评价和出具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签字负责。评委对评标结论持异议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出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九、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若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十、评审专家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或评审情况,评标结束后不得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十一、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离开的,应征得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同意。
十二、评标委员会应及时提交评标报告,评委应按要求履行签字制度。
评标区管理规定
一、评标区人员的进出管理
1、需进入评标区的行政监督部门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下简称“工作人员”)必须持介绍信(或证明)(介绍信或证明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单位、工作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向交易中心(下简称“交易中心”)领取工作牌,方可进入评标区。
2、交易中心对进入评标区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确认,井根据工作性质发给不同类别的工作牌(行政监督部门为“红色牌”,招标人为“绿色牌”、招标代理机构为“黄色牌”,评标专家为“蓝色牌”)。
3、评标专家在进行签到确认后,由交易中心发给工作牌。
4、无工作牌的工作人员严禁进入评标区。
5、行政监督人员、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在进入评标区前必须主动将携带的通讯设备等物品临时寄存在交易中心指定的保管箱中,严禁将各类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域。如发现上述人员私自将通讯设备带入评标区域的,交易中心将进行记录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6、进入评标室的评标专家及保障评标活动进行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带齐评标所需的相关资料,评标过程中不得再次带入任何资料,如确实需要,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后,由交易中心登记后方可带入评标区,所有带入的资料将与投标文件一起封存。
7、评标活动结束前,评标专家和保障评标活动进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评标区域,如评标专家确需离开的,必须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离开,中途离开评标区域的专家不得再次进入评标区域。
二、评标过程的管理
1、评标专家、保障评标活动进行的工作人员在评标活动没有结束前,不得擅自与外界联系,严禁与外界议论与评标活动相关的事项。
2、在评标活动过程中遇有如特殊问题需请示有关部门,必须经行政监督部门及招标人同意,在招标人的监督下,方可与有关部门联系。
3、在评标过程中应自觉爱护评标区的设别和卫生,严禁未经允许私自移动评标区的设备,如确需调整,必须由交易中心进行处理。
三、隔夜评标管理
在评标活动没有结束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需启动隔夜评标的,工作人员应提前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
四、评标活动结束后评标资料的保管
1、评标活动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将所有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封存,并存放于交易中心指定的资料室内。
2、评标专家和工作人员严禁私自将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复制和带出评标区域。如发现上述行为,交易中心将上报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3、中标结果公示期内出现的异议(投诉),需调阅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的,须持招标人(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方可领取。
4、异议或投诉处理结束后,资料领取人应将领取投标文件等资料重新封存并登记确认后,存放于资料室内。
5、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方可领取封存的评标资料。
评标专家抽取管理规定
根据《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及《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11]676号)规定,制订本中心评标专家抽取管理规定。
一、抽取程序
南平市延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一)核验招标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并留存复印件存档备查;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的,应当核验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委托代理协议,并留存复印件存档备查;
(二)指导招标人填写《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表格一式两份,一份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另一份存档备查;
(三)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专家;
(四)打印《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表》一式两份,由网络终端工作人员、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签字后,一份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另一份存档备查。
二、抽取注意事项
(一)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仅限于抽取终端专门工作人员、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各 1名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2名。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1、抽取终端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书面申请抽取评标专家,在场人员禁止携带和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并遵守保密规定;
2、从评标专家抽取开始至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评标专家名单属于保密内容;
3、抽取过程中,抽取终端专门工作人员仅允许使用系统备案的电话与专家会话,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不得透露招标项目相关信息;
4、抽取结束前,未经许可,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抽取室;
5、不得向任何人员透露评标专家名单或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6、不得私下接触评标专家。
(二)抽取终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评标专家收集手机号码、通讯地址、专业特长等个人信息。
(三)项目重新评标时,原评标专家不能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原评标专家履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履约能力审查职责或者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招标人处理异议,不受前款限制。
(四)评标专家应根据抽取终端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参加评标。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向抽取终端请假。对确定出席,但迟到30分钟以上且未与抽取终端联系的评标专家,招标人可以补抽评标专家。
公共资源交易参与各方守则
监督人行为规范
不准从事招标代理或强制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
不准参与投标、推荐投标单位或向中标人推荐分包队伍
不准为规避招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行为提供帮助
不准违反招投标程序实施监管服务或不按规定处理投诉
不准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资料
不准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串通招标投标
不准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不准非法设定招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或备案
不准接受招投标人礼品礼金、吃请或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不准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其他行为
招标人行为规范
不准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各种方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不准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搞邀请招标或者违法违规操作
不准强令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组织、操作招标投标活动
不准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投标
不准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
不准在定标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方案进行实质性谈判
不准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不准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订立合同协议
不准与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或者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
不准对中标人转包工程、分包工程视而不见或者袒护包庇
招标代理行为规范
不准以行贿、回扣等非法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不准策划或唆使应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
不准未经招标人、监管部门同意而转让代理业务
不准违规收取代理费和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资料费
不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
不准与招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权益
不准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信息
不准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代理业务
不准擅自修改和提供虚假的代理业绩、证明材料
不准违反中心工作纪律和不持证代理招投标业务
投标人行为规范
不准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
不准提供虚假资质、证件以及证明文件参与投标活动
不准委托本公司项目经理(建造师)以外的人员投标
不准从基本账户以外的地方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金
不准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一起相互串通围标串标
不准向招投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管服务人员及评委行贿
不准在定标前与招标人就价格、方案进行实质性谈判
不准违规放弃中标和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不准违背招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其它协议
不准拒绝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评标专家行为规范
不准担任现职国家公务员或者招投标行政监督人员
不准与代理机构、招标人、投标人等串通招标投标
不准在接到评标通知后无故不参加或者迟到、缺席
不准携带移动通讯设备或其它禁止物品进入评标区
不准在评标过程中拒绝监督工作人员的监督与检查
不准在评标过程中擅自离开评标区域或者中途退场
不准将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隐情不报
不准在评标临时休会期间谈论、交流有关评标信息
不准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或对某个标书的评审情况
不准在评标结束后复印携带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