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及基础配套设施(二期)建设项目
答疑纪要(一)
致各投标人:
政和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及基础配套设施(二期)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编号:E3507250701100104003),针对投标人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现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答疑澄清内容如下:
问题1:
装配式建筑认定申请报告(施工阶段)只有地上部分的面积(不包含地下的建筑面积)的认定报告,未达到本项目业绩要求的面积,但是单体面积(含地下室)达到本项目业绩要求,请问这样的业绩是否可以算达到本项目的业绩要求?
答:本项目的“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8137㎡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单体面积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装配式建筑认定申请报告(施工阶段)上的认定面积为准。
问题2:
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闽建〔2017〕5号),第四章”综合评估法”第十七条:“B类办法的投标报价分为80-100分,技术文件分为0-10分,其他因素分为0-10分。如有设置其他因素分的,原则上仅限设置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对智能化、消防、空调等对维保要求较高的专业工程,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另设置维保事项(包括延长年限等)作为加分条件。类似工程业绩、维保事项的满分值均应不高于负偏离Q值且不超过5分。”规定。 疑问: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其他因素为5分,高于负偏离Q值(本招标文件负偏离值Q为3),与上述规定明显不符。本招标项目的Q值应修改为:当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时,Q的取值为5;当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时,Q的取值为10。
答:原“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 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B类)条款号3.4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当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时,Q的取值为3;当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时,Q的取值为6”。现更改为“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 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B类)条款号3.4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当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时,Q的取值为5;当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时,Q的取值为10”。
问题3:
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1项,投标人承担1项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8137㎡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与资格要求“类似工程业绩”不得重复。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1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1项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8137㎡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 疑问:单体建筑面积8137㎡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否包括地下室建筑面积?
答:根据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招投标领域相关文件释义的通知 》 闽建办筑函〔2024〕19 号 “一、闽建筑〔2017〕39 号文所称的单体建筑是指建筑群中每一个独立的建筑物,具有相对独立的功能和结构,可以单独进行设计、建造和使用。单体建筑面积是指一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以及地下建筑面积”规定执行。单体面积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装配式建筑认定申请报告(施工阶段)上的认定面积为准。
问题4:
1、招标文件4.1.9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第5其他要求:③须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装配式建筑认定申请报告(需提供施工阶段),否则其业绩不计。 请问:提供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阶段工业化建筑认定申请报告,是否符合业绩要求? 2、招标文件中类似业绩要求单体建筑面积8137㎡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 请问:单体建筑面积达到8137㎡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合结构(装配式混凝土+装配式钢结构)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是否符合业绩要求?请不要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谢谢
答:1、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 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B类)条款号4.1.9 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5. 其他要求” 执行2、单体面积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装配式建筑认定申请报告(施工阶段)上的认定面积为准。
问题5:
请问类似业绩要求单体建筑面积8137㎡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否含地下室面积?
答:根据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招投标领域相关文件释义的通知 》 闽建办筑函〔2024〕19 号 “ 一、闽建筑〔2017〕39 号文所称的单体建筑是指建筑群中每一个独立的建筑物,具有相对独立的功能和结构,可以单独进行设计、建造和使用。单体建筑面积是指一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以及地下建筑面积”规定执行。单体面积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装配式建筑认定申请报告(施工阶段)上的认定面积为准。
问题6:
1.请招标人提供招标控制价的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答: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重新上传。请自行查阅下载。
问题7:
1.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是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附上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装配式建筑装认定文件或配率评价报告是否可行?《装配式建筑认定申请报告》只在福建省有,福建省外行政区域无法开具该材料,此要求过高,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涉嫌量身定制,请纠正。 2.网查工程指标信息是否需要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字样?若网查竣工信息栏未体现出“装配式混凝土”字样,我司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是否符合业绩要求?
答:1、福建省行政区域外“类似工程业绩”无需提供装配式建筑认定申请报告,投标人提供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及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装配式建筑认定文件(施工阶段)、装配率评价报告(施工阶段),视同福建省施工阶段装配式认定申请报告效力,可作为类似业绩评审依据。2、福建省行政区域外“类似工程业绩”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及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装配式建筑认定文件(施工阶段)、装配率评价报告(施工阶段)为准。
问题8:
请明确本项目类似工程业绩中“单体建筑面积”的情况认定。明确本项目单体建筑面积是否包含地下室面积。 (1)根据闽建办筑函[2024]19号文件规定,闽建筑〔2017〕39号文件所称的单体建筑是指建筑群中每一个独立的建筑物,具有相对独立的功能和结构,可以单独进行设计、建造和使用。单体建筑面积是指一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以及地下建筑面积。(2)根据闽建办筑函[2024]19号文件规定,群体建筑中某一单体的地下室与其他单体相连且为整体基础的,其地下建筑面积与其上的某一单体建筑面积合并后的总面积,可以作为单体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答:单体面积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装配式建筑认定申请报告(施工阶段)上的认定面积为准。
问题9:
招标文件P43技术文件评审标准的评审子项目罗列不完整,请问是自行结合填写还是有其他要求?请明确。
答:按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 第1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20.1 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 “技术文件:不要求提交 ”执行。
问题10:
建设分公司的社保能否作为社保缴纳证明
答:建设分公司的社保能作为社保缴纳证明。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回复“现在申报资质时如何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闽建许〔2024〕5号)文件,专业技术人员社保以企业缴纳社保缴费凭证为准考核。社保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费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保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问题11:
招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加分项可否与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加分项为同一个项目?
答: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与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可重复。
问题12:
1、专用合同条款3.1“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设施费、不可预见费用和施工临时便道、堆放场、预制场等临时性占用场地费,由承包方承担。”不合理,不合理,不可预见费包含范围宽泛,对承包人极不公平,建议删除。
2、根据闽建筑[2025]2号文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工程质量检测费应由建设(代建)单位支付。企业管理费不再包含工程质量检测费中应由建设(代建)单位支付的材料检验试验费。
3、控制价及招标清单中马凳筋未见单独列清单项,请招标人明确马凳筋工程量是否并入对应型号钢筋工程清单中,根据图纸或实际施工方案计量计取。
4、专用合同条款中变更估价的原则采用招标控制价的单价不合理,根据闽建[2024]9号文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变更项目应采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故原条款应修改为“(1)清单内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并按投标折扣率下浮(投标折扣率=(中标价-暂估价- 暂列金)/(招标工程控制价-暂估价-暂列金)*100%)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经有权终审单位审定后形成结算价,双方应以该终审价作为结算的依据”;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第①点应修改为“投标报价中有相同材料,执行承包人的投标材料单价”。
5、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6、专用合同条款中关于工程保险的约定不合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并承担费用。
7、专用合同条款12.1.1综合单价其它风险内容“第(1)点因综合单价的取定偏差导致工程控制价不准确”不合理,根据闽建[2024]9号文,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下同)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故招标人原因导致的控制价错误和偏差应修正;第(11)点“非因承包人的原因而延误工期需增加的费用”不合理,不是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予以顺延。故建议删除第(1)和(11)点。
8、专用合同条款中关于变更签证的支付约定不合理,根据闽建[2024]9号文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变更签证以及其余合同价款调整等应随进度款同比例同期支付。
9、根据闽建[2024]9号文规定:建筑渣土收纳费按承发包双方签证、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据实办理结算。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10、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渣土外弃运距,按2km计入”不合理,根据闽建[2024]9号文规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按实际运距据实办理结算。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答:1、按招标文件执行。2、根据闽建筑[2025]2号文规定执行。3、马凳筋工程量已并入对应型号钢筋工程清单中。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文件已废止,按招标文件执行。5、按“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1.1.2”执行。6、工程保险按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18.1执行7、“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2.1.1”综合单价其它风险内容不作调整。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文件已废止 ,按招标文件执行。9、渣土收纳费凭现场签证、正规发票据实结算,按闽建〔2024〕9号执行。10、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渣土外弃运距,暂按2km计入”,施工中按实际运距据实办理结算。
问题13: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3.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2.5分):1项,投标人承担1项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8137㎡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与资格要求“类似工程业绩”不得重复。”疑问:此处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表格和证明材料请明确放在哪里?是否统一在资格文件“十三、“类似工程业绩”情况汇总表”中填写并提交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答:招标文件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在 招标文件 资格文件“十三、“类似工程业绩”情况汇总表(如有时)”中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问题14:
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3.5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2.5分):1项,投标人承担1项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8137㎡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与资格要求“类似工程业绩”不得重复。”与“4.1.9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8137㎡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这两项的业绩证明材料是否统一附在资格文件“十三、“类似工程业绩”情况汇总表(如有时)”中即可?
答: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和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在资格文件“十三、“类似工程业绩”情况汇总表”(如有时)中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问题15:
采用免缴投标保证金形式:符合免缴投标保证金情形之一的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采用免缴投标保证金形式的,提交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的《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疑问:请提供《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具体格式。
答: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22年版》附件2-3的格式提供即可。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 年版)》部分条款的通知(闽建筑〔2023〕10 号)《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条款删除。
问题16:
《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请问这条内容是否删除?
答: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 年版)》部分条款的通知(闽建筑〔2023〕10 号)《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条款删除。
问题17:
1、招标文件第17页分包:不允许。此条款违反《招标投标法》关于分包的规定,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如分包的条款有调整,请明确投标函附录如何填写。 2、请提供填写完整的投标函附录 3、招标文件第67页,价格变化价差计算以自开工报告之日起至施工工期止的南平市政和县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与工程预算价发包价的相应材料单价进行比较。价格变化价差计算周期较长,建议按季度,或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地下室、上部……)分周期计算算术平均值。工程预算价发包价指的是审核后的工程预算价?
答:1.关于 “分包”按招标文件 投标须知前附表 条款11执行。2.投标函附录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填写3.按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1.1.2执行。
问题18
1、本工程招标文件明确无需提交技术文件。问:是否仍需要单独编制危大工程清单及对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并在商务其他资料内提供,请明确。
2、招标文件第 66 页第 10.4.1.2 点“现行补充或调整文件(截止 2024
年 6 月 5 日以前)”与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第三第 5 点“现行补充或调整文件(截止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及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第三第 6 点“现行补充调整文件(截止 2025 年 12 月29 日)”不一致;问:请明确。
3、根据闽建[2024]9 号文附件 1《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规定,招标控制价中应提供《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问:请补充提供。
答:1、按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 第1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20.1 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 “技术文件:不要求提交 ”执行。2、以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第三 第 5 点“现行补充或调整文件(截止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及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第三第 6 点“现行补充调整文件(截止 2025 年 12 月29 日)”为准。原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 10.4.1.2 “现行补充或调整文件(截止 2024年 6 月 5 日以前)”更改为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 10.4.1.2 “现行补充或调整文件(截止 2025年 12月29日)”。3、本项目招标控制价重新上传。请自行查阅下载。
问题19
1、专用合同条款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
意见:能否增加如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2、专用合同条款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意见: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为发包人的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能否由发包人承担。
3、专用合同条款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壹拾万元人民币;更换项目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和试验员,每人次叁万元人民币
承包人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且替换人员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原标准,并按以下标准交纳违约金: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十万元的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3万元的违约金。
意见:本条款已约定了擅自更换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在征得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更换项目管理人员能否不交纳违约金。
4、专用合同条款3.7履约担保期限: 与工期相同(若工期延长,履约担保金期限也相应延长)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 7 天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提交,并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前一直有效。
意见: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能否调整为合同签订后15天内
专用合同条款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在同期工程进度款内支付。
意见:能否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参与下浮;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在开工后28天内,能否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专用合同条款7.5.1(7)发生上述情况,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承担任何经济费用。未签证的工期不予顺延。
意见: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产生的费用能否调整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承担。
7、专用合同条款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总工期每延误壹天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当上述工期延误超过20天时,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并且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
意见:承包人已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再没收履约担保,对承包人处罚过重,能否删除“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能否增加如承包人采取赶工等举措,总工期未延误,过程中的工期违约金在结算时一并返还。
8、专用合同条款7.5.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10%。
意见:逾期违约上限能否调低为合同价款的5%
9、专用合同条款11.1.2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
应按闽建筑〔2018〕4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变化幅度在±5%以外的,超过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意见:请明确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和设备。
专用合同条款14.2竣工结算
意见:根据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发包人审查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限为:……5000万以上的,60天”,能否增加发包人完成结算审核的期限为60天
11、专用合同条款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审定工程结算价款的3% 。
意见:能否以质保金保函替换质量保证金
12、专用合同条款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意见:未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能否调整为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按日计算逾期支付利息作为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
13、专用合同条款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规定办理工程一切险并承担相应费用。
意见: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用能否由发包人承担
答:以上问题全部按招标文件专用条款执行。
当招标文件、招标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ggzyfw.fujian.gov.cn)、政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s://ggzy.np.gov.cn/zh/)上发布,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随时登录以上网站查询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遗漏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福建省政和经济开发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达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6月03日